2024年7月15日 星期一

營造作業墜落危害預防

根據統計臺北市營造作業災害以墜落所佔危害比例最高,發生墜落意外往往對勞工造成嚴重之傷害,除了避免讓勞工暴露於高處作業環境,對於預防墜落危害,提醒雇主應遵守以下法規事項: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等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堅固構造。二、材質不得損傷、腐蝕。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安全防滑梯面。

5.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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