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看懂遺產稅修法三大重點
本次修法確立了 「受益者負擔」 原則,
具體調整包含以下三項重點:
⚠️ 重點一:「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與稅額計算變更
📌 新制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該部分對應的遺產稅將由 「受贈人」依比例承擔。
👨👩👦 案例解析
👤 張先生在過世前一年,將名下贈與2,000萬元現金給配偶張太太。
過世時,張先生名下僅剩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張太太與前妻所生的兒子阿明。
📊 遺產稅計算
過世前兩年內贈與張太太的2,000萬,算入擬制遺產計算後,遺產總額為3,000萬元。假設經計算應繳納遺產稅為300萬元。
❌ 修法前(繼承人繳稅)
📄張太太若選擇辦理 「拋棄繼承」,即可免除任何繼承責任。
💸 如此一來,300萬元的遺產稅將全數落到阿明身上。
💰 阿明只能拿父親留下的1,000萬現金去繳稅。
🔅 張太太拿走了大部分資產卻不需負擔任何稅金。
✅ 修法後(誰拿錢,誰繳稅)
📊 張太太受贈的2,000萬元,占總遺產(3,000 萬元)的2/3。
💵 因此張太太必須承擔200萬元的遺產稅(300萬 × 2/3)。
📝 即使張太太辦理 「拋棄繼承」,這200萬元的稅款依然由張太太負責繳納,無法轉嫁給阿明。
⚠️ 重點二:優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新制規定
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數額時,配偶於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擬制遺產,將被依法 「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 併入計算。
❤️案例解析
👤 陳先生過世前一年,贈與妻子陳太太1,000萬元。陳先生過世時,名下婚後財產為2,000萬元;陳太太名下的婚後財產為0元。
❌ 修法前
📊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陳先生現存財產採計 2,000 萬元。
💰 陳太太可主張的扣除額為 1,000 萬元
[(2,000萬 - 0) / 2]
📑 雖然生前贈與的1,000萬元需拉回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1,000萬 + 2,000萬 = 3,000萬),但不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最終扣除1,000 萬後,有2,000萬元 需課遺產稅。
✅ 修法後
📊 生前贈與給配偶的1,000萬元,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 「視為陳先生的現存財產」。
💰 陳先生的財產採計變為3,000萬元(2,000萬 + 1,000萬)。
🧮 陳太太可主張的扣除額提高至1,500萬元
[(3,000萬 - 0) / 2]
📉 遺產總額3,000萬元扣除1,500萬元後,僅剩1,500萬元需課遺產稅,比修法前省下更多稅金。
⚠️ 重點三:放寬繳納條件(刪除 30 萬元門檻)
📌 新制規定
刪除原先遺產稅 「分期繳納」 的金額門檻限制(原限制為應納稅額需達 30 萬元)。
👨案例解析
👤 林先生 繼承了一塊偏遠土地,經計算需繳納 20 萬元 的遺產稅,但他目前手頭緊迫、缺乏現金一次繳清。
❌ 修法前
💰 遺產稅若要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18期),法律規定 「應納稅額必須在30萬元以上」。
🚫 因為林先生的應繳稅額只有20萬元,不符資格。
💸 只能硬著頭皮一次付清或申請延期。
✅ 修法後
🗑️ 刪除 「30萬元以上」 的門檻限制。
📄 林先生只要證明繳納現金有困難,即便應納稅額僅有20萬元,同樣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 大幅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行政院院會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4740ef1460b4cba9992c06f5419f0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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