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安官員表示,中國不但藉此將「跨國鎮壓」合法化、明文化,定罪標準也高度模糊,且將「煽動、資助」入罪,全球公民的倡議行動都可能被追究。他指出,這不但是以「民族團結」之名,將系統性迫害制度化、法律化,也是全球首部「跨國鎮壓」惡法。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什麼?
這部法律共有7章、65條,在總則便明定制定本法是「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部促進法在今年2026年3月12日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7月1日起施行。
三大危險條款
我國安官員指出,聯合國8位高級人權專員曾在今年4月指出,此法將違反至少12項中國已批准或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規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CR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消除種族歧視公約》(CERD)、《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CCPR)、《聯合國憲章》及主權平等習慣法、《人權捍衛者宣言》,而在全法65條條文中,有3條最具風險性:
·跨國鎮壓
第63條:明定中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若被認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便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不分國籍、也沒有地域限制,任何國家、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此法處罰的對象。
·擴大入罪
第62條:除了處罰暴力恐怖活動,該條文明定「煽動」與「資助」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或者宗教極端活動,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教育管控
第20條:父母應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華民族,樹立中華民族一家親的觀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輸不利於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將意識形態管控延伸至家庭。
三大主要性質
國安官員指出,這部威權法律的運作方式,是將國家認同與政治忠誠、民族屬性綁在一起,美國學者明克勝(Carl Minzner)便曾表示,這標誌中國民族政策從行政管控轉向法律強制塑造文化認同,某種程度來說,也是一種新的「極端漢人沙文主義」的體現,且跨國鎮壓手段把控制力延伸到主權範圍之外,不僅挑戰普世文明價值,也挑戰既有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規範。
·定罪標準高度模糊
不論是語言政策或國家文化政策,該法以漢人為核心,且所謂「破壞民族團結」沒有明確構成要件,選擇性適用,以模糊語言營造最大裁量空間,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指犯罪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規定),亦將造成寒蟬效應。
·「跨國鎮壓」明文化
第63條無國籍、無地域限制,使適用範圍更難預期,運用任意性極高,凡被認定違反中國國家安全或其對於反恐的定義,便可能被入罪,此為藉域外條款將主權延伸到全球,亦是全世界首見且僅見將「跨國鎮壓」法制化、明文化的惡法。
·「煽動、資助」入罪
第62條將可能被視為煽動、資助的言論聲援、媒體報導、財務捐助與暴力恐怖活動並列,使全球公民的倡議行動都可能被追究,以切斷中國人民渴望自由民主的所有資源與可能性;至於是否構成煽動、資助,均由中國認定,亦違反言論自由及人權捍衛者保護規範。


哪些人受威脅?
國安官員指出,這項法律的威脅範圍不僅限於台灣,而是涵蓋港澳台、海外華人及全球所有人士。根據國安團隊整理,有8類人或團體會受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威脅與拘束。
·海外維吾爾、藏人、蒙古族:凡被認定搞國家分裂或民族分裂,恐面臨紅色通緝、第三國遣返、家人連坐。
·海外華人、異議人士:對中國政權、人權或民主議題提出異議者,恐面臨國際警察站監控、家屬連坐。
·外國議員、政治人物:現已存在制裁、拒簽、網路抹黑施壓等手段,但《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提供完整法律授權,作為實施國家行為的正當性來源。
·記者、學者、智庫研究員:時常書寫或報導中國人權概況、軍事擴張等,恐面臨拒簽、入境盤查、施壓發表。
·台灣官員、一般民眾:恐面臨入境拘留、被控分裂國家罪。
·宗教團體、海外信眾:如台灣一貫道已被中共視為非法宗教組織而嚴格禁止及打壓,近年已頻傳信徒遭拘捕。
·跨國企業、供應鏈廠商:若曾倡議或建立所謂「非紅供應鏈」、參與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或強迫勞動調查,恐遭追責施壓。
·網路平台、內容創作者:若被認定違背其國家利益、民族團結精神,恐被要求下架、封鎖帳號,或被網軍洗版。
複合式跨國鎮壓手段
針對「跨國鎮壓」的執行方式,國安團隊將其分為6類。
·域外立法管轄:第63條直接主張境外管轄,將干預他國內政,違反聯合國憲章主權平等原則。
·海外警察站監控: 根據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調查,中共已在全球53個國家設立102個海外警察站,除監控在當地的中國人民,亦用於監控所有支持中國人民對抗威權、走向民主的他國團體或個人,此已違反維也納外交/領事關係公約。
·「以家勒人」施壓: 透過公布住處的衛星地圖、對其身處中國的家人施壓或制裁,導致其失業、失學或財產遭沒收等;或是透過訊息進行羞辱、攻擊、抹黑,或貼上各式仇恨的標籤,以複合式手法孤立,使其或家人感覺被威脅、產生恐懼。
·濫用「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紅色通緝:以「詐騙」「恐怖主義」發布通緝,藉以包裝政治追捕,例如維吾爾人士Idris Hasan便曾因此遭押43個月,在去年2月獲釋。國際刑警組織現已開始嚴查、避免配合類似行為。
·「煽動、資助」刑事化:聲援、捐款、媒體報導均可入罪,已違反1998年人權捍衛者宣言。
·獵狐/天網行動:在少數非民主或對中國有高度經濟依賴的獨裁國家,將直接進行跨境政治追捕或綁架遣返。自2014年起,已有逾1萬人遭追逃遣返,違反難民公約非驅回原則。
國際社會的回應
·8位聯合國高級人權專員於今年4月16日聯名致函中國政府,從10個面向認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違反聯合國基本人權公約,包括要求兒童以普通話受教育,剝奪其學習母語的機會。
·歐洲議會於今年4月30日通過決議,警告《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背離中國自身憲法,並違反自願承擔的國際義務」,且特別關注跨國鎮壓條款對僑民、研究者、記者、活動人士的安全威脅,呼籲廢止或大幅修訂。
·國際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在去年9月指出,中國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目的在全面動員政府和民間力量,將人民團結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不惜犧牲人權。
·英國智庫「中國戰略風險研究所」(CSRI)今年5月曾發布報告,警告中國正升高「域外法律戰」(Extraterritorial Lawfare)風險,可能阻撓台灣企業供應鏈分散,且定性為「威脅產業安全」。
該如何因應?
國安官員認為,此法上路後,包括所謂「懲獨22條」都被賦予合法性及法律授權,須密切關注後續行為開展,而我方目前有3種應對方式。
·提高風險識讀能力
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將持續向民眾宣導,使其對赴中風險具備基本的識讀能力,包括可能會因手機裡的資訊或在社群上的言論而被入罪;勿因旅費便宜或有落地招待就為自己帶來極大風險。
宗教團體也必須理解中國的宗教的管制,且有義務讓信眾了解實際風險。
·管制「國內協力者」
官員指出,「跨境鎮壓」之所以能發揮效用,通常是國內有「協力者」,因此,許多民主國家正研擬如何藉由加強國內相關法規及行政協調以有效防杜,例如如何對背後的金流、訊息串連等犯罪行為加以課責,才能嚇阻境外黑手伸入。
·跨國聯防
「跨境鎮壓」已成為許多民主國家共同面對的課題,例如日前舉行的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便有來自29國的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如何因應。國安官員強調,要如何讓這種手段在國際間走不動,需要各國更多協力與合作,一旦相關合作形成,便會對其行為造成一定的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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