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已故製片裴祥泉先前過世,遺囑將逾2億元遺產權給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而後二人向裴祥泉的3名兄弟及妹妹提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兄弟姊妹與裴祥泉久未往來、疏遠冷漠,與民法規定「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相較之下有差別;當裴祥泉生病住院或需要簽署同意書,3名兄弟、妹妹雖年紀均以超過60歲,也都立即探視、協助,顯在手足之情仍在。
法院認為,根據護理師等證人說法,換完尿布未將垃圾桶移回原處等事,難以認定3名兄弟、妹妹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另勘驗楊智明與裴祥泉的對話錄音,「那你要不要給你妹妹咧、給你哥哥咧」,裴祥泉回應「不要」、「該給的我都已經給了」等語,但楊智明既然去探視裴祥泉,為何探詢財產分配一事?難以從擷取的片段內容得知目的,也難憑此認定3名兄弟、妹妹
不得繼承遺產,判決邱瓈寬、楊智明敗訴。
遺囑表示不得繼承就有用嗎❓5要件喪失繼承權,你必須知道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此規定,若符合以上5種情況之一時,繼承人即會喪失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不過比較特別是,本條第5項所規定的情況,除了必須要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之外,還必須要是被繼承人有主動「表示」不得繼承。
而本案之情形,主要的爭點在於法院勘驗相關證據之後,認為原告所提出的事證,並不能夠證明被繼承人在生前有明確表示過「不得繼承」,並且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確實「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可見「舉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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