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5,生活
租屋的返還義務是恢復「應有狀態」而非「原狀」。房東應該要接受房子會有「自然耗損」和「折舊」的狀況。當屋子隨著人為的居住而產生耗損的痕跡,例如牆面斑駁、燈具紗窗耗損、家具老壞,這些都是房東應該要負擔的成本,不能因此認定客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
租房子的時候,很常聽聞房東要求,租客應該將屋況還原成和承租時「一模一樣」,有時候連油漆都要重刷、地板重新清潔、壁紙重新貼皮,幾乎要以「全新」的狀態交還,不然就要扣押金。
網路上曾有一名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他的房子要退租時,房東以「清潔不周」、「鑰匙少一支」、「瀝水籃未歸還」這3件事情,就要扣他押金。也有人分享,房東以「牆面髒汙」為理由,要求扣押金。更誇張的狀況,還有房東會去故意摸平常不易清潔的地方,摸到一處髒污毀損,就以清潔費為由,要求房客以押金抵償。
不過,根據法律,一般押金於租約期屆滿,就應全額返還。除了房客沒有如約給付租金(含月租、管理費、水電等生活用費)造成積欠的狀況,或是房東履行租賃債務進行毀損修繕等處理,在上述兩項範圍之外,房東若沒有在合約註明、得到雙方同意,卻仍要求扣抵押金,就違反《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454條預收租金的返還規定,房客有權力可要求房東返還押金。此外,根據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第11條的承租人保管義務也有規定,依房東與房客雙方約定承租的方式使用房屋,並不等同要房客全額擔負「恢復原狀」的責任義務。
1.《民法》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民法》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3.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中,對於承租人保管義務則規定在第11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而網路上也可看到許多律師提出見解,說明租屋的返還義務是恢復「應有狀態」而非「原狀」。房東應該要接受房子會有「自然耗損」和「折舊」的狀況。當屋子隨著人為的居住而產生耗損的痕跡,例如牆面斑駁、燈具紗窗耗損、家具老壞,這些都是房東應該要負擔的成本,不能因此認定客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
如果真的走上法院,房東必須要有扣押金的正當事由,所以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損壞」確實是租客造成,但前提是這樣的「損壞」,真的是房客使用所造成、且不屬於自然耗損的範圍。除非雙方在簽定租賃約時,就交還的屋況程度另外有約定,不然如果照一般常見的租約,房客租期結束還屋給房東時,房東要求「要返還一模一樣的房子,不然就扣押金」的主張,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太住腳的。至於房客,只要舉證自己已經把房屋交還給房東、雙方已經終止租賃關係,就有請求押金返還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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