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匯票、支票有什麼不同?一次搞懂三種票據
本票、匯票、支票都是《票據法》上的「票據」,都具有一定的支付功能,但三者最大的差別,在於:
👉 到底是誰要付錢?
📌 本票:我自己答應付錢
📌 匯票:我叫別人付錢
📌 支票:我叫銀行付錢
一、本票:發票人自己承諾付款
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承諾在指定日期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
例如:
小明向小華借100萬元,小明簽一張本票給小華。
這時:
👤 發票人:小明
👤 受款人:小華
💰 付款人:實際上就是小明自己
所以本票最重要的特色就是:
👉 發票人自己負責付款。
簡單記:
「我欠你錢,我自己開票承諾還你。」
二、匯票:發票人委託第三人付款
匯票則是由發票人簽發,要求「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
例如:
A簽發一張100萬元匯票,要求B支付給C。
這時:
👤 發票人:A
👤 付款人:B
👤 受款人:C
與本票最大的不同就是:
👉 開票的人,不一定是最後付錢的人。
而且匯票原則上還有一個重要制度:
📌 承兌:付款人在匯票上表示願意付款後,才成為「承兌人」,並負主要付款責任(在未承兌前,付款人並不是票據債務人喔!)。
所以可以記成:
「我開票,請他付錢給你。」
三、支票:發票人委託銀行付款
支票其實跟匯票的概念很像,也是:
👉 發票人請第三人付款。
但支票有兩個非常重要的特色:
第一,付款人必須是金融業者(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等)。
第二,支票原則上是「見票即付」:
法理上支票設計本質是持票人一提示就要付款。不過要注意,商業實務上常見到發票日寫未來的「遠期支票」(例如三個月後),雖然票據法規定應記載發票日,但實務與最高法院皆承認遠期支票的有效性,持票人得於該發票日後才提示付款。
例如:
公司開一張10萬元支票給供應商。
這時:
👤 發票人:公司
🏦 付款人:銀行
👤 受款人:供應商
可以記成:
「我開票,請銀行付錢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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