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 星期四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𝟭𝟭𝟰年上路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𝟭𝟭𝟰年上路!

1️⃣扣繳義務人由事業負責人、機關或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由給付所得的組織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2️⃣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可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壓力。

3️⃣針對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者,稽徵機關可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在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適用𝟭𝟭𝟰年𝟭月𝟭日起「給付」的所得,所以114年1月份申報「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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