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照過來!𝟭𝟭𝟯年𝟭月𝟭日起,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明(𝟭𝟭𝟰)年5月報稅首次適用,也就是說,申報戶不管採標準或列舉扣除,只要符合條件就能扣除,減輕租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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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扣除額需符合什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 #無自有房屋,需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可列報 #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𝟭𝟴萬元。
另外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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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5種房屋」也能扣除❗️
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然名下有房屋,但仍有另外租屋居住的需求,因此核釋下列5種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另外租屋居住仍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扣除:
➊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➋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➌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只有前3點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➎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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