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4日 星期日

遺產稅未繳清前,可以提供擔保

「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核定應納遺產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繼承人乙君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請問乙該怎麼辦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之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若繼承人乙君可以提供相當於300萬元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繼承人乙才可以出售A土地唷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https://gov.tw/DPa
本局新聞稿報您知👉🏻https://gov.tw/hW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