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以結婚為前提與女友交往,期間按月支付生活費並贈送戒指、純金手鍊,但他發現女友出軌,提告要求返還35萬元。簡易庭原本判男友獲賠25萬元,但台北地院難認情侶曾有婚約,也無從認定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改判男子敗訴,女友不須還錢。
男子提告主張,他與女友在有婚約共識下交往約2年,女友除要求他按月給付生活費外,他也贈送3枚戒指、1條純金手鍊;然而女友卻出軌,代表想解除婚約,故依民法第978條等規定,要求女友返還35萬元。
簡易庭認為,男友的主張有相關證據可證,審酌3枚戒指、1條金手鍊價值2萬元,以及生活費20萬元加上精神慰撫金3萬元,判男友獲賠25萬元。
女子委由律師提起上訴,強調兩人只是單純交往,且情侶剛在一起時,男友雖贈與2枚不鏽鋼戒指,卻未論及婚嫁,自己也未曾收到黃金手鍊,更沒有每月3000元生活費一事。
況且,男友並未明確說出情侶婚約成立的時間;女友也說,男友控制慾、懷疑心極強,常透過手機定位軟體監控,並常以不雅字語辱罵,才導致情侶分手,縱然有婚約也得以解除,拒絕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二人通訊軟體內容等證據,難以認定情侶確實曾有婚約,也無從認定男友曾付生活費或贈送金項鍊,戒指部分也與締結婚約無關,改判男子敗訴,女友不須還錢。
情侶之間互送禮物要還嗎?1情況必須全數歸還
依據「贈與契約」的相關規定,如果是情侶之間交往時互送的禮物,原則上是無法在分手以後要求歸還的,不過,若是涉及到「婚約」則另當別論。
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又民法第979條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如果情侶之間有相互贈與物品並且與「婚約」有關,就可能有返還的義務,並且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他方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依本案的情形,合議庭之所以判決男子敗訴,其實原因很簡單,「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女子的律師主張所有贈品和金錢與婚約都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男子對此也提不出任何證據,法院作為一個公正的第三方,只會看證據說話,因此判決該男子敗訴,其實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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