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 星期二

所謂「七日鑑賞期」

所謂的「七日鑑賞期」其實在法律上稱「猶豫期」,來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然而,雖然消保法保護大多消費者可以「無條件」主張解除契約,但也不是每種商品都可以這樣退貨喔,以下7種為消保法所不允許主張的商品:
1️⃣易腐敗、保存期限短或解約時將逾期
2️⃣依照消費者要求的客製化商品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有形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
6️⃣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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