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何姓男子不滿單親媽羅女悔婚,表示他與羅女交往期間,提親及求婚共花了52萬元,
並擬定婚前協議書,如今羅女卻反悔不認帳,要求她歸還這筆錢,並控告對方詐婚。
羅女則指出,雙方同意交往並約定為期3個月為適應觀察期,交往不到1個月,卻發現雙方生活習性相差甚遠,有意回歸普通朋友,但因何男苦苦哀求,及約定3個月期限未至,始繼續交往,
何男並允諾每月負擔她生活開銷1萬元,並幫忙分擔養育孩子費用2萬元等需求。
法院調查2人對話內容後發現,何男曾說:「一切給你的東西,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拿回來的!」
「我會之後再匯款給你,是想讓你過好日子,也承諾過每個月要給你3萬生活開銷」「然後款項下來,給你30萬安家費」等語,足以顯示這些錢是基於贈與,判決羅女不需償還一毛錢。
情侶間贈與,分手要還嗎❓
依據「贈與契約」的相關規定,如果是情侶間交往時互送的禮物,原則上是無法在分手後要求歸還的。不過,若是涉及到婚約則另當別論。
📝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又民法第979條規定: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如果情侶之間有相互贈與並且與「婚約」有關,就可能有返還的義務,且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他方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不過,依本案的情形,法院之所以判決男子敗訴,其實原因很簡單,「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女子的律師主張所有的贈品和金錢,都與婚約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男子對此也提不出其他有利證據,因此法院判決陳姓男子敗訴,於法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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