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 星期日

認識五大遺屬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力,為能明確傳達遺囑人的真意及避免爭議,民法規定必須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否則很可能導致遺囑完全「無效」‼

1️⃣自書遺囑
📝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並親自簽名。
假如遺囑人對於遺囑內容有所增減或塗改,則須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

📝按民法第1191條之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
📝按民法第1192條之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次按民法第1193條之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簡單來說,
如前述規定所載,密封遺囑有他在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如果遺囑都已經寫好寫清楚了,不過欠缺要件而無法成為「密封遺囑」,但剛好具備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時,此時法律並不會直接讓它無效,而是將其效力轉換成「自書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同樣有效。

4️⃣代筆遺囑
📝按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按民法第1195條之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依此規定,
只有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為遺囑時,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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