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本就各自管理
民法上有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若是未以書面另行約定的夫妻,原則上都是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由此可知,其實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本就是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而會讓大家有共同財產的錯覺,可能是因為「離婚」時所適用的「剩餘財產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按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由此可知,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原則上都是各自管理、處分財產,但是當雙方離婚時,就會將所有的「婚後財產」列入計算,該扣的扣一扣之後「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能也是因此才讓大家認為夫妻都是「共同財產」,但其實不是喔!那能不能完全分開,連離婚都不要被分配?可以。
(三)分別財產制
按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次按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由此可知,夫妻若是婚後以書面契約選擇適用「分別財產制」,則夫妻雙方的財產就是「完全」、「各自」獨立管理,離婚時也只需要各自帶走自己的財產,且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適用,所以你的財產跟對方一點關係都沒有,可以想成「結人不結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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