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俗話說「百善孝為先」,不過還是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可能造成子女萌生不願奉養父母的念頭。那麼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可以選擇不要奉養父母嗎🤔❓
1️⃣我一定要養我的父母嗎❓
只要父母「無法維持生活」時,子女就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117條規定,如果受扶養義務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時,不論其是否有謀生能力都必須扶養。也就是說,父母只要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法律上就規定必須扶養,而不論是否有「謀生能力」,所以父母即便可以工作但不出去工作,因而造成無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子女就必須要扶養。
2️⃣家裡不只一個小孩,誰來扶養❓
每一個小孩都有扶養義務,但依「經濟能力」來分擔。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3️⃣我連自己都快養不活了,情何以堪❓
同樣不能免除義務。但可以主張「減輕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4️⃣有沒有例外情形可以不養父母❓
父母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故「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父母若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從小就沒有養育過子女的父母。此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還是必須由法院來判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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